作者:徐萍 姚丽娟 陈剑华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部

捕获yao_lijuan2017年4月14日,商务部颁布了备受汽车行业瞩目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并将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自从2014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的公告》迈出汽车销售变革第一步开始,新的《管理办法》已经酝酿将近三年。那么,这一深思熟虑的《管理办法》规定了什么呢?

销售模式会有什么变化?

《管理办法》旨在建立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允许授权销售和非授权销售多种模式并行,这将一举改变2005年《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确立的品牌授权单一体制。品牌授权经营是指汽车主要通过各汽车品牌供应商自建自用的4S店(即经销商)进行销售,一家汽车品牌经销商只能销售单一供应商授权品牌的产品。这种经营模式为建立中国汽车销售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带来资源浪费、成本过高以及垄断经营等痼疾。

在《管理办法》实施后,经销商既可以出售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也可以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同时,经销商可以经营多品牌的汽车,汽车供应商不得限制经销商经营其他供应商的商品。这意味着一家销售商可以通过多种渠道销售多个品牌的车辆,不断创新销售模式,避免重复投资建设4S店,车辆销售竞争将更为充分。另外,非授权经营模式的引入无疑将会对三四线城市以及农村汽车销售市场注入活力,从而另辟蹊径提升汽车销量。

可以在网上卖车吗?

尽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到“积极发展电子商务”,但正式颁布的《管理办法》并未采纳该规定。目前我国的汽车销售电商平台(如车商城、惠购车、苏宁易购、长安商城)主要提供的是车辆的参数配置价格信息,交易的完成(包括签署合同、车辆交付)仍然通过线下进行。这些电商平台更类似于产品推广的角色,并不能在线上完成整个交易。

从商务部在新闻发布会上的回应来看,监管机构虽然原则上鼓励发展电子商务,但是倾向于待电子商务模式更为成熟后再做明确规范。因此,在《管理办法》框架下,实现真正的互联网卖车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可以“直销”方式卖车吗?

《管理办法》并未限制汽车生产企业通过直销的方式出售汽车。这意味着生产商可以不经过经销商等渠道,直接向消费者销售汽车。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第26条明确规定,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直销。

直销模式的明确放开为汽车销售模式的创新带来了新的可能性。目前,新能源汽车在价格和技术的限制下,消费市场尚未完全打开,采取直销模式可以帮助汽车生产商直接了解客户需求并且摆脱对以销售燃油汽车为主业的传统汽车经销商的依赖,这无疑将成为新能源汽车产业推广市场的一个重要渠道。

经销商必须提供售后服务吗?

《管理办法》明确区分了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规定供应商不得要求经销商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实则将销售和售后服务分开。这意味着经销商可以只负责销售,售后服务则由售后服务商提供。以前集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Sparepart)、售后服务(Service)、信息反馈(Survey)于一体的4S店模式,将被打破。但是,由于一直以来汽车销售环节的利润率较低,而汽车经销商更多的利润来自于售后服务,在实践中能否真正实现销售与售后的分离仍有待观察。

汽车供应商能否限制授权经销商仅提供原厂配件?

《管理办法》明确禁止供应商或经销商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经销商、售后服务商提供的配件可以是质量相当配件(亦即同质配件)。但是,经销商、售后服务商向消费者销售或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实际上,类似的规定早已出现在2014年9月公布的《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中,该意见明确规定汽车售后市场可以提供原厂配件和具有自主商标的独立售后配件;所有维修企业和车主享有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汽车的权利。

汽车生产商与经销商之间的关系有哪些规范?

《管理办法》允许供应商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设立单独展区,但对禁止供应商从事的行为则规定了更长的清单,包括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不得对经销商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不得限制经销商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不得限制经销商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不得要求经销商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或者限定广告宣传方式和媒体,不得限定不合理的经营场地面积、建筑物结构以及有偿设计单位、建筑单位、建筑材料、通用设备以及办公设施的品牌或者供应商,不得搭售未订购的汽车、配件及其他商品,不得干涉经销商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以及其他属于经销商自主经营范围内的活动,不得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

《管理办法》旨在创建供应商和经销商之间更加公平的竞争市场,减少垄断,无疑将有利于激发经销商的经营积极性。

对消费者有哪些特别保护?

《管理办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 禁止对消费者施加限制: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
  • 信息明示:经销商和售后服务商处处承担明示义务,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例如,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 投诉制度:供应商、经销商需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在中国汽车产业转型升级、中国消费者期望日益提升的今天,《管理办法》恰逢其时。伴随着一二线城市不断加码的车牌限制政策,移动和共享出行运营模式的普及,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新能源汽车全新销售模式的横空出世,中国的汽车销售行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人们还需要买汽车吗,汽车销售给谁,如何销售汽车?这些问题中,有些《管理办法》已经回答,但更多的则留给了汽车厂商、汽车销售商以及我们每一个汽车消费者去思考去发现。